首页 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1年) 第四章 声响和灯光信号 第三十二条 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1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声响和灯光信号 第三十二条 定义 “号笛”一词,指能够发出规定笛声并符合本规则附录三所载规格的任何 声响信号器具。 “短声”一词,指历时约一秒钟的笛声。 “长声”一词,指历时四到六秒钟的笛声。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