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定义

“号笛”一词,指能够发出规定笛声并符合本规则附录三所载规格的任何 声响信号器具。

“短声”一词,指历时约一秒钟的笛声。

“长声”一词,指历时四到六秒钟的笛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