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号(2018年)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7年)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号(2018年)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
-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 戒毒治疗管理办法(2021年)
-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号(2018年)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7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7年)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五)疗养院;
(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八)村卫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临床检验中心;
(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二)护理院、护理站;
(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十四)其他诊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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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16年)
- 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撤乡设镇工作的通知(2002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
-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1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
- 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