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第七章 处罚 第八十二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第八十二条 第七章 处罚 第八十二条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一条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