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