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给患者造成伤害;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给患者造成伤害;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