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第七章 处罚 第七十八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第七十八条 第七章 处罚 第七十八条 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