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
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给患者造成伤害;
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