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聘任。

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是:

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完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