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第六章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 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 第六十九条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十一条 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第七十二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第七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 第七十六条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