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第三章 登记与校验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登记与校验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