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第三章 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九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