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所有制形式;

注册资金(资本);

服务方式;

诊疗科目;

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服务对象;

职工人数;

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