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投资不到位;
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投资不到位;
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