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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类别: 第四条 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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