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二十三条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