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二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