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