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