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