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第三章 登记与校验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登记与校验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