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