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