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第五章 执业 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执业 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