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第五章 执业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第六十三条 第五章 执业 第六十三条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