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发布机关 发展改革委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有关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导带动地方和… 第二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 本专项支持范围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1省市,原则上仅支持中西部8省市。 第四条 投资补助资金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五条 项目的投资补助金额原则上应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用于支持有利于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对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改善交通条件具有重要意义的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项目,主要包括: 第七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采取直接下达投资、打捆下达、切块下达投资三种方式。 第八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如下:

第三章 资金申请

第九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日常储备工作,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十条 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对于直接下达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程序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 第十二条 对于打捆下达投资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明确到具体项目后打捆上报。绿色发展示范工程,应在摸清本底、查清问题的基础上,按照综合施策、集约高效、补齐短板的思路,编制… 第十三条 对于切块下达投资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汇总后确定年度投资规模,上报年度投资需求。 第十四条 按照中央有关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建设资金的政策,除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外,切实落实省市级建设资金,确保… 第十五条 报送的投资计划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沿江省市应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建设投资任务和项目,严控债务高风险地区政府建设投资规模。

第四章 资金下达及调整

第十六条 对于直接下达投资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计划;对于打捆、切块下达投资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规模… 第十七条 对直接下达投资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对于打捆、切块下达投资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八条 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投资计划调整的,直接下达投资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打捆、切块下达投资的项目,如调整后项目仍在原专项内,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调整,调整结…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应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项目责任人、监管责任人… 第二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执行制定的监管措施,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作出处理,按月于每月10日前将项目的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开展定期调度、不定期检查,督促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序推进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和项目建设。对发现的问题负责督促整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 第二十二条 对上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不力、投资完成率不足50%的地方或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下达本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适当予以核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分解下达年度… 第二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项目,或者调减其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资金,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将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长江经济带战略实施情况,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基础规〔2018〕3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