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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有关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导带动地方和… 第二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 本专项支持范围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1省市,原则上仅支持中西部8省市。 第四条 投资补助资金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五条 项目的投资补助金额原则上应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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