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项目,或者调减其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
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审核项目不严、造成投资补助资金损失的;
对于打捆和切块下达投资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和安排出现严重失误的;
所在地区或所属企业的项目存在较多问题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