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资金,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

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