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五章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应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项目责任人、监管责任人… 第二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执行制定的监管措施,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作出处理,按月于每月10日前将项目的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开展定期调度、不定期检查,督促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序推进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和项目建设。对发现的问题负责督促整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 第二十二条 对上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不力、投资完成率不足50%的地方或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下达本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适当予以核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分解下达年度… 第二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项目,或者调减其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资金,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将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