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执行制定的监管措施,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作出处理,按月于每月10日前将项目的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涉密项目按有关要求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