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应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项目责任人、监管责任人应分别为项目单位、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明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应经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