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投资计划调整的,直接下达投资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打捆、切块下达投资的项目,如调整后项目仍在原专项内,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调整,调整结果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如调整到其他专项,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