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四章 资金下达及调整 第十七条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资金下达及调整 第十七条 对直接下达投资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对于打捆、切块下达投资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将分解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对计划分解和下达资金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