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于直接下达投资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计划;对于打捆、切块下达投资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规模、年度建设任务等,根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的投资计划,一次或分次下达年度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