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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长江经济带战略实施情况,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基础规〔2018〕36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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