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六章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长江经济带战略实施情况,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基础规〔2018〕36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