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三章 资金申请 第十五条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资金申请 第十五条 报送的投资计划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沿江省市应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建设投资任务和项目,严控债务高风险地区政府建设投资规模。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