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三章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资金申请 第九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日常储备工作,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十条 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对于直接下达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程序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 第十二条 对于打捆下达投资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明确到具体项目后打捆上报。绿色发展示范工程,应在摸清本底、查清问题的基础上,按照综合施策、集约高效、补齐短板的思路,编制… 第十三条 对于切块下达投资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汇总后确定年度投资规模,上报年度投资需求。 第十四条 按照中央有关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建设资金的政策,除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外,切实落实省市级建设资金,确保… 第十五条 报送的投资计划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沿江省市应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建设投资任务和项目,严控债务高风险地区政府建设投资规模。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