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按照中央有关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建设资金的政策,除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外,切实落实省市级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地方投资及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