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如下:

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长江生态环境污染治理“4+1”工程项目、绿色发展示范工程、长江干支流水生态环境监测项目,对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5%、60%予以补助;

沿江黑臭水体整治项目对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5%、6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亿元;

绿色交通项目对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25%予以补助,对已承诺安排投资的东部地区续建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5%予以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投资补助不超过2亿元;

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政策的贫困地区、革命老区等特殊地区的建设项目,补助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所指项目总投资,均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