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符合本专项规定的资金支持方向和申请程序的项目;
未获得我委其他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其他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
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已落实建设资金和项目用地、具备开工建设条件、能够形成当年投资的项目;
具备有效监管措施保障。
符合本专项规定的资金支持方向和申请程序的项目;
未获得我委其他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其他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
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已落实建设资金和项目用地、具备开工建设条件、能够形成当年投资的项目;
具备有效监管措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