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于直接下达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程序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审核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