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发布机关 发展改革委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长江经… 第二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 本专项支持范围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1省市,对确需支持其他地区的将专门作出规定。 第四条 本专项支持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地方可以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项目。 第五条 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原则上应一次性核定,已经足额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以及其他专项支持过的项目,不得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支持符合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年度工作要点明确的重点工作任务,对探索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推动生态产品价… 第七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采取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切块方式下达两种方式。 第八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按以下方式确定: 第九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按以下方式确定: 第三章 资金申请 第十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日常储备工作,编制三… 第十一条 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对于直接下达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程序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 第十三条 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应按照我委确定的专项绩效指标填报专项投资计划绩效目标,随投资计划一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 第十四条 沿江省市应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建设投资任务和项目,报送的投资计划应当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控债务高风险地区政府建设投资规模… 第四章 资金下达及调整 第十五条 对于直接下达投资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批复,或者在下达投资计划时合并批复。对批复的投资金额,根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 第十六条 对直接下达投资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收到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对于切块下达投资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收到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20个…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投资计划调整的,直接下达投资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切块下达投资的项目,如调整后项目仍在原专项内,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调整,调整结果及时…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应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项目责任人、监管责任人… 第十九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执行制定的监管措施,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并督促整改,每月10日前将项目的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开展定期调度、不定期检查,督促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序推进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和项目建设,并对发现的问题负责督促整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 第二十一条 对上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不力、投资完成率不足50%的地方或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下达本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适当予以核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分解下达年度…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项目,或者调减其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长江经济带范围通报;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资金,暂停其申报中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基础规〔2020〕1048号)同时废止。 相关版本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9) 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