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于直接下达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程序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并根据项目性质提出每个项目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审核结果负责。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报送,或者与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合并报送。
对于切块下达投资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汇总后确定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需求,并根据项目性质提出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