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于直接下达投资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批复,或者在下达投资计划时合并批复。对批复的投资金额,根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计划,并明确建设任务、资金安排方式、绩效目标等。对于切块下达投资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规模、年度建设任务等,根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投资计划,一次或分次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明确建设任务、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地方可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绩效目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