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项目,或者调减其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
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审核项目不严、造成投资补助资金损失的;
对于切块下达投资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和安排出现严重失误的;
所在地区的项目存在较多问题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