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按以下方式确定:

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尾矿库治理项目、湿地保护和修复项目、生态环境系统整治项目、绿色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对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5%、60%予以支持。原则上单个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单个尾矿库治理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单个湿地保护和修复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单个生态环境系统整治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过2亿元,单个绿色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

船舶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项目均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予以支持。

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政策的革命老区等特殊地区的建设项目,支持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所指项目总投资,均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