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投资计划调整的,直接下达投资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切块下达投资的项目,如调整后项目仍在原专项内,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调整,调整结果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如调整到其他专项,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