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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长江经… 第二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 本专项支持范围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1省市,对确需支持其他地区的将专门作出规定。 第四条 本专项支持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地方可以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项目。 第五条 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原则上应一次性核定,已经足额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以及其他专项支持过的项目,不得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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