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客运接驳运输,提高道路客运安全管理水平,促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保障人民群众安全高效出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第二条 开展道路客运接驳运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展道路客运接驳运输,应当安全为本,诚实信用,依法经营。 第四条 需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道路客运班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实行接驳运输。 第五条 接驳运输企业应当履行接驳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制定接驳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加强接驳运… 第六条 鼓励接驳运输企业组建接驳运输联盟,制定联盟章程、自律公约、管理规章等,明确联盟及联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挥行业协作、自律作用,推动接驳运输资源整合共享。 第七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接驳运输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事中事后监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具备接驳点服务功能的客运站建设项目予以支持。 第二章 安全管理制度与接驳组织方案 第八条 接驳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健全的接驳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接驳运输车辆、接驳运输驾驶员、接驳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接驳运输动态监控制度,接驳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接… 第九条 接驳运输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地制定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包括接驳运输线路运行安排、接驳运输车辆安排和接驳点设置等。 第十条 接驳运输企业应当直接管理接驳点,或者进驻接驳运输联盟及其他接驳运输企业运营的接驳点。 第十一条 分段式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第十二条 接驳运输企业开展分段式接驳运输,将接驳点设置在客运站的,可向相关许可机关申请将接驳点所在的客运站增设为停靠站点。相关许可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 第三章 接驳运输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道路客运企业拟开展接驳运输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接驳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接驳运输企业应当于每季度末月10日前通过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接驳运输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报送下一季度拟开行的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省级交通运… 第十五条 管理平台通过信息自动交换功能,向公安交管部门提交需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并及时公布已录入公安交管部门机动车辆信息管理相关系统的接驳运输车… 第十六条 接驳运输企业通过管理平台获取并打印已录入信息的接驳运输车辆凭证,作为公安交管部门允许接驳运输车辆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参考依据。信息录入成功的接驳运输车辆次月起可… 第十七条 接驳运输企业需要调整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的,应当及时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信息。 第四章 运行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接驳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在指定接驳点和接驳时段进行接驳,履行接驳手续,建立健全接驳运输台账,实施接驳过程动态监控及视频监控,并做好旅客引导… 第十九条 接驳运输企业开展分段式接驳运输的,应当在旅客购票时主动告知接驳过程、接驳时间、接驳点及所乘车辆等接驳运输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接驳运输执行以下流程: 第二十一条 接驳点管理人员发现接驳运输车辆、驾驶员信息不符或交接班驾驶员不履行接驳流程等违规行为的,不得在《行车单》上签字确认,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接驳运输车辆所属企业和… 第二十二条 换驾式接驳运输完成后,应当履行以下接驳信息记录手续: 第二十三条 需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接驳运输车辆,应当在前续22时至凌晨2时之间完成接驳。在此时间段内未完成接驳的接驳运输车辆,凌晨2时至5时应当在具备安全停车条件的地点停车… 第二十四条 接驳运输企业应当通过动态监控、视频监控、接驳信息记录检查、现场抽查等方式,加强接驳运输管理,严格执行接驳运输流程和旅客引导等服务;发现违规操作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二十五条 接驳运输企业应当保存接驳运输台账、《行车单》、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信息、接驳过程相关图像信息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80日。 第二十六条 接驳运输企业应当在客运站、接驳运输车辆、接驳点等公告接驳运输信息和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客运站在执行车辆出站检查时,应当将接驳点待班驾驶员计入该车辆驾驶员配备数量。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接驳运输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接驳运输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健全接驳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接驳运输企… 第二十九条 接驳点实施属地监管。接驳点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接驳运输台账、管理人员工作流程等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检查发现的违规…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接驳运输企业接驳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违反接驳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应当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发现接驳运输过程中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三十二条 从事线路固定的机场、高铁快线以及短途驳载且单程运营里程在100公里以内的道路班线客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凌晨2时至5时通行限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接驳运输行车单参考式样(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