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接驳运输企业接驳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违反接驳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应当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发现接驳运输过程中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对该线路停业整顿直至消除隐患,并由原许可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对接驳运输企业、驾驶员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六章